邀标公告
项目名称:重庆市涪陵区人民医院住院综合大楼屋面空调设备基础及信息中心机房加固工程
邀标范围:涪陵区人民医院住院综合大楼屋面空调设备基础及信息中心机房加固
项目概况:参考施工图,结合报名单位现场实地踏勘。
最高限价:20万元人民币(大写贰拾万元整),含安全文明施工费10000元。
资质要求:具备建筑工程施工叁级及其以上资质。
报名时间:2020年6月12日上午8时30分至6月16日上午9时30分止,6月16日上午9时30分开始资格审查并开标;报名时需提供加盖报名单位公章的介绍信和有报名单位法人代表签字的法人授权书原件;查验报名单位联系人本人身份证原件(收复印件),同时需提供本人在报名单位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并加盖报名单位公章。
投标保证金:报名时应向甲方提交投标保证金5000元,甲方发出中标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单位投标保证金,中标单位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履约保证金(中标总价的5%)并与甲方签订施工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退还全部投标保证金。
现场踏勘时间:2020年6月12日15时至17时
报名地点:涪陵区人民医院基建科(黎明路转盘化工公司3楼)
联系人: 熊先生 联系电话:13658262966
中标条件:
1.满足我院门户网站上邀标公告中的资质要求。
2.报价最低(递交报价时需密封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3.所有投标人均视为按照邀标公告要求进行了现场踏勘,其报价视为包含了住院综合大楼屋面空调设备基础及信息中心机房加固工程全部内容。
4.承诺完全响应并严格执行本邀标公告附件中施工图、说明及施工合同内容。
附件:施工图(注:屋面空调设备基础图和信息机房加固设计图请到涪陵区人民医院基建科现场拷贝)、空调设备基础施工说明、信息机房加固说明、施工合同、廉政协议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医院
住院综合大楼屋面空调设备基础及信息中心机房加固施工合同
甲方:重庆市涪陵区人民医院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重庆市涪陵区人民医院住院综合大楼屋面空调设备基础及信息中心机房加固工程相关内容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名称:重庆市涪陵区人民医院住院综合大楼屋面空调设备基础及信息中心机房加固工程
二、工程地点:涪陵区民康巷6号
三、工程范围和内容:详见施工图及相关附件说明
四、工程造价:人民币 元(大写: ),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10000元。
五、工期:40日历天。从签订合同次日开始计算。
六、承包方式:总价包干。
七、施工安全
1. 乙方应严格按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施工安全标准编制施工方案,严格按施工方案组织施工,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杜绝事故隐患;
2.如乙方未按照有关要求采取安全措施,发现一次扣履约保证金10%,如连续发现三次,甲方有权终止施工合同并扣完全部履约保证金,同时追究乙方由此给甲方带来的一切损失;
3.由乙方施工造成的一切安全事故(含第三方事故)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八、签订施工合同、开工及违约责任
1.甲方在开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发出本工程中标通知书;
2.乙方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履约保证金(中标价的5%)并同时与甲方签订施工合同,否则视为自动放弃,甲方将没收全部乙方投标保证金;
3.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乙方必须进场,延迟一天扣履约保证金的10%,以此类推,如乙方7个工作日内仍未进场,甲方将扣完乙方全部履约保证金并终止施工合同,同时追究乙方由此给甲方带来的一切损失;
九、工程价款支付方式:工程竣工后,经甲方、乙方及本工程设计单位联合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全部工程款,履约保证金一年后。
十、本协议壹式陆份:甲方叁份,乙方叁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协议签字盖章后生效,至工程竣工及价款结清后终止。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年 月 日
廉政建设责任合同
发包人: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医院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为作好工程建设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甲乙双方就 的廉政建设事宜订立本合同。
1.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部的有关规定。
1.2严格执行本工程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1.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1.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建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1.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发现对方严重违反廉政建设责任的行为,有向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2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2.3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2.4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乙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3.1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等。
3.2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3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外出旅游或宴请及娱乐活动。
3.4乙方不得为甲方及工作人员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5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程办事,不得与监理单位串通损害甲方利益。
3.6乙方如果发现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应向甲方纪检监察部门或上级单位举报。甲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对乙方进行报复。甲方对举报属实或严格遵守廉政合同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给予承接后续工程的优先邀请投标权。
3.7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给予监理单位、甲方及工作人员加班补助、奖励等。
4.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第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2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的第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建议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给予乙方一年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
5.1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执行。根据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建设委员会有关开展在建设工程中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有关规定,邀请当地检察机关作为对本合同执行的法律监督单位,参与对本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察。
5.2本合同从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并审计结算完毕后自动失效。
5.3本合同作为本工程合同附件,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机房加固及空调主机基础招标文件附件0611.rar